词条 | 村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村社village community又称农村公社、土地公社。由许多个体家庭按地域结合起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父权制家庭公社逐渐解体。血缘纽带日益松弛,从中分化出个体家庭,并形成由相互毗邻的个体家庭按地域关系组成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一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就是村社。在村社范围内,宅地及园地归个人私有,耕地由村社定期分配给各家庭使用,草地、森林、水源及荒地归村社成员公用。耕地由各家庭长期分散耕种,不能买卖转让,最终形成世袭占有。由于它摆脱了牢固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因而有着顽强的适应性。但通过宅地和园地的私有渗入,分配及交换的结果,经济分化和阶级分化日益加速,私有制逐步代替公有制而使村社瓦解。在一些地区进入阶级社会后,仍有以各种残存或变相形式保留了很长时间,如土地的公有私用、部分土地(草地、森林、水源等)公有共用以及财产继承的习俗等。村社曾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在西欧中世纪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和斯拉夫人的“米尔”等组织中都曾有留存。马尔克至中世纪末才消亡,而米尔到了19世纪仍未完全解体,其残余形式竟延至20世纪初。 村社又称“农村公社”、“邻社”、“乡社”、“土地公社”等。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组织。由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一群家庭组成,包括同一氏族和其他氏族。特点是:土地公有,分配给各家族世袭使用;牲畜、农具、住宅、生产物归各家占用。原始公社瓦解后,村社组织曾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中世纪西欧的马克,15世纪后俄罗斯的米尔等。 村社rural commune又称农村公社、乡社、邻社、土地公社。原始社会末期,不同氏族的个体家庭按地域结合起来,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父权制家庭公社的解体,个体家庭的迁徙和杂居而产生的。村社保留了土地公有制,耕地由村社分配给各家庭使用,并定期重新分配;牧场、森林、水源、荒地归村社成员公用;房屋、农具、耕畜及生产物归各家私有。后来耕地的重新分配经常拖延,直至停止.耕地变成归各家长期使用,以至世袭占有。因而在村社中经济分化和阶级分化日益加剧,私有制逐步代替公有制,最终导致村社瓦解。进入阶级社会后,某些地区仍保留着村社形式,如西欧中世纪的马尔克,15世纪后期俄罗斯的米尔。在印度,村社到18世纪才开始解体。 村社基诺族解放前的基本社会结构。由不同的氏族共同居住而形成的以地缘为主的农村公社。每个村社都是一个独立的村寨。村社之间有木石等界标。界内的土地归村社共有,内部土地又分三种占有形式:一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土地共有制,二是以氏族或姓为单位的共有制,三是个体家庭的私人占有制。村社的主要领导者为“草巴”(寨父)和“卓色”(寨母),由组成村社中的两个古老氏族里年龄最长者担任,享有最高威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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