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专属经济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对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包括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并对某些事项行使管辖权。但允许外国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外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洋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规定如下: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s沿海国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所建立的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区。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第三种海域。其宽度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自其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 n mile。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对一切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其他国家则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海洋国际合法用途。其他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制定的,并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定。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对该区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养护享有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人工岛屿、设备、结构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章。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而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但专属经济区又不同于领海,它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经济区的主权只及于该区域的自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专属经济区就其作为国家管辖范围内有别于领海的特定海区而言,是由智利在1947年6月23日的《总统声明》中首次宣布的凡距离智利海岸二百海里以内的海域均属智利国家主权扩展的范围,但不影响其他国家公海自由航行的权利。1952年8月18日,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签署的《圣地亚哥宣言》提出二百海里海洋区域。1972年非洲国家海洋法问题区域讨论会正式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名称和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经济区的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在适当情形下使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有关区域的一切现存情况。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其法律地位自成一类。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位于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 n mile的沿海国管辖海域。在该区域中,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构造物、海洋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是由非洲国家于1972年6月20~30日在雅温得召开的海洋法问题区域讨论会上首先提出的,1973年5月24日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在《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宣言》中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完整概念,得到了发展中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的广泛支持,迅速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并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固定下来,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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