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枷号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枷号枷,刑具。将枷枷于犯人颈项,并在枷上标明其罪状,号令示众。《福惠全书·人命中》: “若遇有卒众围闹,持棍行凶之徒,立刻锁拿重责,倡首者,带至衙门,枷号封固,著地方押回,就于本处示众。” 枷号明、清刑罚的一种。将木枷套在犯人颈上,并写明罪状,令其站在衙门口、城门、街头等处示众。枷号是一种附加刑,既是对罪犯本人的体罚,也是对他的羞辱,还可起到威慑他人的作用。明初太祖颁行的《大诰》中,即有枷号之刑。万历时之《问刑条例》,于本罪外或加以枷号,以示戮辱。清代康熙八年 (1669年),禁囚不用长枷,只用细链,枷号遂专为行刑之用。枷以木制,开始有重七十斤、六十斤者。乾隆时定制,寻常枷号重二十五斤,重枷重三十五斤。枷号时间,初时不过一至三月,后来发展到枷半年,甚至有永远枷号者。清律规定:旗人犯军、流、徒罪的,免于发遣,以枷号代替。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州县官常将枷号与笞杖交替使用,或枷三日五日,十天半月也未定,全凭州县官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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