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查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查封诉讼保全措施和民事执行措施之一。法院为禁止当事人、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将其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就地封存,不准其转移或处分。 查封扣押的一种方式。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清点登记,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或移动的强制措施。如被查封的财产不宜长期保管,可以及时变卖,保留价款。对妨害执行查封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封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对作为证物或者应当没收或者需要作其他处理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许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动用的刑事强制性措施。这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均确定的一项措施,不同国家对其适用的程序等规定不完全相同。例如日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由法院指定查封的对象。执行查封的时间,受法定时间限制。一般依法在命令文件上没有写明在夜间也可以执行查封旨意的,不得在日出前或者日落后进人有人居住的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者船舶内。被认为是常用于赌博、彩票或者妨害风化行为的场所,以及公开营业时间内的旅馆、饮食店或者其他夜间公众可以出入的场所,不受夜间执行查封的限制。在我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对查封进行规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在实施搜查、或者其他法定强制性措施时,对于依法应当扣押但又不便提取或需要作其他处理的物品、场所,可依法粘贴封条封存,待作处理。查封财产时,应当对查封对象作清点、登记,同时还应当保留被查封人所必须的供本人及其供养的家属所需的生活必需品。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地规定,查封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查封的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的财物,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属于依法应当销毁的违禁品,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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