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格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25 格几个封建王朝的法典或行政法规。格为一种法典始于北魏末,承袭于魏晋的“科”,是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唐六典》卷六注:“后魏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至唐变为行政法规,规定官吏办事的规则。《新唐书·刑法志》:“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唐有《武德格》、《贞观格》、《永徽格》、《垂拱格》、《开元格》等。从实行范围分有颁行天下的散颁格(散行格)和留在本司而不普遍颁行的留司格(本行格)。至宋,格发展为关于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而行政法规以令行之。元代格为法典,《至元新格》即元律。明、清行政法规定于会典中,不另定格。 格ge一种有广泛应用的代数结构.若偏序集〈L,≤〉的任意两个元a,b都有最大下界和最小上界,则〈L,≤〉称为格. 格刑具名。律令条款。《吕氏春秋·过理》: “为格。”高诱注: “格,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烂坠火而死。”律令之条款。《新唐书·刑法志》: “刑书有四,律、令、格、式。……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格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之一。其名称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年),高欢与群臣在麟趾殿共同议定,名为《麟趾格》。北齐代东魏后,因魏格,又重新刊定《北齐麟趾格》,并撰《权格》,与律令并行。隋代立法,确定律、令、格、式为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唐代因之,先后制定《五十三条格》、《武德格》、《贞观格》、《永徽格》、《垂拱格》、《开元格》等。唐代的格,是由皇帝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整理、修改、加工,去掉重复及抵牾的内容,按尚书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成的法规。其作用是“禁违止邪”。在某种程度上,格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作用,是律的附属法,然其效力很高,往往大于律本身。欧阳修在其《新唐书·刑法志》中称:“格者,百官有司之所以常行之事也。”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可分为两类,留于本司行用,不公开颁布的,称为“留司格”;颁发于天下,由诸州县共同行用的,称为“散颁格”。宋代格的性质有所变化。据《宋史·刑法志》说: “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 “命官之赏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格成为规范吏民等级高下,并依等级行赏方面的规定。元代所编纂的《至元新格》,即为元律。明清两代有关行政性的法规皆编入 《会典》 之中,不另定格。 格中国古典美学术语。原指合乎伦理道德观念的品格、风度、仪态。同于人格,是人物美的标准。中晚唐以后被引进艺术美领域,常用以指作品的品种、体裁及创作上的格式、规范等。 格语法范畴的一种。由一定的语法形式表示出的名词、代词与句子中其他词的关系。如英语“My sister’s pen”(我妹妹的钢笔),sister’s是属格,pen是非属格。 格古代考试用语。指有关法式、准则。宋曾巩《本朝政要策·铨选》:“建隆初,定考判之制,著循资之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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