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检察委员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检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在俄罗斯、我国等国家检察机关都设有检察委员会。在我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各级检察委员会有法定人数的检察委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13至19人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 县、市、自治区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所在检察机关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指定一名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发生分歧,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遇有上述情况,检察长除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外,同时要抄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负责讨论和决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2) 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 (3) 负责讨论和决定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 (4)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机构。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根据高检院的规定,检察委员会由各该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有检察实践经验的检察员组成。省院9至15人;分院、州、市院7至11人;县、区院5至9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 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以检察院或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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