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殿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殿举科举制度:考试不及格不准下庙应试。《辞海》:“殿举: 科举制度中因考试劣等而不准下庙应试之意。《宋史·选举志》: ‘进士文理纰缪者殿五举。’ 清代举人进士录取后复发现其文理纰缪,则罚停会试或殿试若干科。” 殿举科举考试用语。五代时,科举考试中成绩劣等或违反条例者,不准下届应试,谓之“殿举”。后唐长兴四年(933)规定,怀挟书策者,扶出殿两举(停考两届)。后周显德二年(955)规定,应进士科未及第者,以文艺优劣定为五等,第五等殿五举,第四等殿三举。第三、第二、第一等许次年再举。宋乾德元年(963),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进士文理纰缪者殿五举,诸科初场十不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殿三举,第一至第三场九不并殿一举。殿举之数,以朱笔书于试卷。元代规定,乡试、会试、御试中,如发现有场内违制者,殿二举。参见“十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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