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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事诉讼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民事诉讼法minshi susongfa

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国家规定的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同民法等实体法有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保证民法等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其区别在于:民法等实体法规定行为规则和实体权利义务本身,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实现民法等实体法的诉讼规则和程序。
古代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当时是诸法合体,民法、刑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分。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为了保护私有制,适应种类繁多的民事案件的需要,资本主义国家正式制定了同刑事诉讼法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诉讼法。法国于1806年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和德国相继于1865年和1877年颁行了各自的民事讼诉法典。这些法典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都进行过多次修订。资本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典有下列主要特点:❶以资产阶级的民主诉讼原则代替专横的封建司法,例如审判独立、陪审官参加审判、辩论、公开、直接等。
❷以辩论式诉讼代替同刑讯密不可分的纠问式诉讼。
❸建立起系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由沈家本等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其内容基本上仿效德、日民事诉讼法典,因遭到各省督抚反对,未能颁行。中华民国时期,1921年广东军政府制定和公布了《民事诉讼律》。同年,北洋政府编订《民事诉讼条例》。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行了《民事诉讼法》,成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在人民政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79年9月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1981年1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上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1982年3月8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随即公布,于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

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的法律。主要规定了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裁判等法律文书的程序,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等。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准则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原则、制度和程序都体现了程序公正原则。
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四个任务、一个目的。四个任务是: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一个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下列的人或组织有约束力:
❶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❷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❸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或组织。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也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下列事项有约束力: 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纠纷; 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纠纷; 基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解决的事项。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至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失效。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这里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与人发生争议或发生经济冲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以及诉讼主体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分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等几个阶段,但几个阶段又不是各自独立而是互相联系的。
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民事诉讼的性质对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民事案件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调解原则;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辨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原则。这里仅就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进行介绍。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包含以下两个内容:
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意味着诉讼权利平等。
❷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切实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但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采用调解方式结案。
❷人民法院的调解应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❸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的每个阶段适用调解。
❹调解以判决作后盾,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❶辩论必须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❷辩论是当事人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包括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答辩。有时还包括程序性问题。
❸辩论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之中。
❹辩论的形式主要是言词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❺法庭在辩论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辩论进行指挥。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享有自由支配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❷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❸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实行国家干预,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实行监督,不受当事人诉讼行为影响。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有以下限制: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规范和要求;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民事权利。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❶人民检察院仅仅对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❷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❸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抗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❶支持起诉的对象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
❷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个人不能支持起诉。
❸必须是在受害人没有起诉的前提下才能支持起诉。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在另一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要遵守受诉法院国家的法律,就能根据法律规定,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受诉法院就应对他和本国人一样,给予同等对待,称为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承认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在我国享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基于平等互惠原则,当一国法院限制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时,他国也可采取同样方法 “以限制抵制限制”,以达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

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确定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澳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仍是葡萄牙1961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1962年10月第19305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 《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在1967年以后,曾进行过多次修改,这些修改后的内容亦延伸适用于澳门,形成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葡萄牙 《民事诉讼法典》共1528条,分诉讼、管辖及公平的保障、程序和仲裁法庭等几个部分。澳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包括: (1) 禁止自力保护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强力来实现或加强其自身权利。要实现民法上许可的权利,必须通过法院来实现,禁止通过自己的强力行为强加于人。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任意采取强力方式,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因而必须诉诸法院,求得公平、合理的解决; (2) 诉讼请求与答辩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应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依据,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诉讼的有关内容,没有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决定审理有关纠纷; (3) 答辩原则,即辩论原则,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未经传唤对方当事人时,不得解决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 (4) 纠问原则。诉讼不应完全由当事人之意志决定,而应取决于法官之权力。法官非完全受制于当事人在法庭所援引及证明之事实,可进行自主性的调查,以发现事实的真实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必要时还可判定高于诉讼请求的数额,或有别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 (5) 当事人自责原则,即当事人须对主导诉讼程序之好与坏负责。在某些情况下,于诉讼过程中,法官亦可填补某些不足之处或当事人的怠慢; (6) 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权利及义务方面,双方平等,双方均有获得公正的同等机会。此项平等,应为实际的平等,不应只是法律上的平等,为此,可实施免除当事人、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承担过分的诉讼费用或免除预付诉讼费或提供司法代理援助等,以达到实际上的平等。澳门民事诉讼可以根据其目的分为二类,即: (1)宣告之诉,包括单纯确认之诉,宣判给付之诉和构成之诉。单纯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只请求确认某种权利或某个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宣判给付之诉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以保障原告的权利; 构成之诉是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存在的法律关系。(2) 执行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采取措施有效恢复被侵犯的权利的诉讼。执行之诉可以是支付一定的款项、交付一定的实物或履行某项作为或不作为等。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并为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有关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定。如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公开审判的原则的规定,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制度的规定,婚姻法关于调解的规定等。此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这种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同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共4编,29章,270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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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