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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法基本原则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是民法所特有的、为其他部门法不能代替的原则,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在从事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 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此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具体表现是:
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格、年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❷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无论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特殊之处,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在民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3)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个当事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2) 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和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虚伪的意思表示或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其次,自愿原则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包括:
❶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❷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❸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
(3) 公平原则。《民法通则》 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4) 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
❶一方享受权利,一般也应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另一方向对方承担义务,一般也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即互为对价给付。
❷当事人取得财产与其履行义务在价值上大致相等,但某些特殊情况下 (如赠与、继承等) 除外。
❸当事人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经济利益。
❹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依据损益相当的原则,其赔偿数额应与损失相符。
(5)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逃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规定不足的补救原则,它和公平原则都是民法中的 “弹性原则”,具有较强的伸缩性,从而给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清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6)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表现在:
❶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❷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经济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或请求侵害人停止其侵害活动,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
(7)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法律对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违法的民事行为无效。切实贯彻合法性原则,就能使民事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8) 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9) 遵守国家经济计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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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