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初级社的性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初级社的性质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6年3月17日通过的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以下简称 《示范章程》)规定: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并指出: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因为在初级阶段,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这主要体现在初级社对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经营和使用,组织集体劳动,实行部分按劳分配,也有的拥有一部分集体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它还保留社员对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并取得相应的报酬,这些体现初级社的私有性质,所以被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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