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佃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52 永佃权农民支付地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的权利。是维护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的制度。中国大陆改革土地制度后已不复存在。 永佃权租佃人以交租为代价永远租种所有人地面的权利。永佃权出现于宋代,明清时则进一步发展,从而使土地的所有权和耕作权分离。在永佃权关系中,地主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所谓的“田底权”,负担田赋,有权收租,但对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干涉,不能随意增租和夺佃,当所有人发生变化时,不影响永佃权的变化,就是“换东不换佃”。佃农只要按期交租就享有对土地永久的耕作权,即 “田面权”,并可以继承、典押、出卖和转租这种权利,出租后,还可以收取部分地租,充当二地主,这样租种土地的新佃户就必须同时向所有权人和永佃权人交纳大小二份地租。由于永佃权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地主增租夺佃,租佃关系稳定,佃农的生产、生活比较有所保障;同时由于永佃权可以出租转卖,谋取利益,地主官僚除享有已有土地外,还特别热衷于购买田皮权,另外招佃收租。 永佃权又称“田面权”。土地私有制下农民交纳佃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利的人称永佃权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为“田底权”。永佃权一般可以分别继承、转租或出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这种租佃土地的形式早已产生,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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