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汉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66 汉律汉代法律的总称。多指西汉律令的总称。主要法典有:❶《九章律》,高祖时萧何制定的综合性法典,篇目是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以及有关户籍、徭役、赋税、畜牧等事项的规定。 汉律西汉、东汉法律的总称,一般多指西汉律令。汉高祖刘邦起兵反秦,进入关中后,鉴于秦国因法律苛酷导致二世而亡的教训,为收揽民心,宣布废除秦之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记·高祖本纪》)。这是汉代立法的开端。天下平定后,又命萧何主持,根据秦代旧律,制定了《九章律》。这是汉王朝制定的以刑法为主的基本法典。汉惠帝时,叔孙通又制《傍章律》十八篇,是规范宗庙礼仪方面的法规,故又称《汉仪》。汉武帝时,张汤制定了有关宫廷警卫制度的法规《朝律》六篇。此外,西汉各朝皇帝还先后颁布了科目繁多的专律和以诏令形式颁布的“令”,又有“科、“比”等法律形式,它们共同构成汉代的法律体系,通称为“汉律”。然汉律在体系上仍处于幼稚阶段,据《汉书·刑法志》载,成帝时已“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在法律实施上,便于奸吏舞弊,使之更加混乱。东汉沿用西汉旧律,故汉律在西汉的弊病,到东汉显得更加突出。《魏书·刑罚志》说:“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但东汉广泛采用诸儒解释法律的章句,或以经义断案。《晋书·刑法志》说: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这种局面,固然对促进封建法理学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东汉末年,为统一经义解释,朝廷确定郑玄的解释为法定标准,又同意应劭对汉律进行较大规模的整理与删定。但此时已天下大乱,汉王朝也势若土崩,这些挽救措施已不能起任何作用了。 汉律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律令繁多。刘邦(汉高祖)进入关中,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章之法”虽很简略,但对当时进行的统一战争起了有益的作用。汉统一全国后,由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丞相萧何根据秦代旧律制定“九章律”。律文早已散佚,仅知9篇的篇目是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前6篇是沿袭秦律体例,内容以刑事为主,后3篇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和畜牧牛马等。汉武帝时,张汤著《越宫律》27篇,赵禹定《朝律》6篇,对有关宫廷警卫及诸侯朝贺制度作法律规定。还有《金布律》规定财政制度;《田律》管理农事征收田赋;《钱律》规定货币管理;《沈命法》督促地方官吏镇压农民暴动等。汉律共60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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