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汤玲英案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汤玲英案汤玲英,女,醴陵县人,从事会计工作。“文革”期间,写了支持刘少奇、反对江青的大字报。1968年8月醴陵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以侮辱领袖罪判其20年徒刑。1970年3月改判死刑。1980年经湘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 汤玲英热爱党和社会主义,在反对“四人帮”的斗争中,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值得学习。对其两次判刑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其生前所在单位应召开追悼会,发给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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