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国封建时代以祠堂寺庙名义进行诉讼的不少,但它们在经济活动中都未曾起重要作用。1929年5月23日国民党政府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❶依法成立; ❷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faren“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即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它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保证。大陆法系国家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在我国,法人可分国家法人和集体法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资本主义国家成立法人,有自由设立、特许或许可设立、登记设立、依准则或法律设立。我国法人成立程序是:❶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成立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 ❷依照标准章程成立的社会团体; ❸经过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工商企业等。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它无权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进行法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代表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它对自己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在业务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人可因任务已经完成,法律、法令和国家的命令、社员大会的决定或其他原因而撤销。其撤销后的债务应按职工的工资、银行贷款、国家税收和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法人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种民事权利主体。它在广泛的民事活动中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不是一切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❶依法成立。任何法人设立的宗旨和任务以及所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范围,都要事先依法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 ❷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即法人须有独立的财产,以此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法人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❶企业法人,即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经营的法人。从其经济性质上又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及私营企业法人。 ❷机关法人,一般指依照宪法、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以国家预算拨款为经费的法人。 ❸事业单位法人,即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并受国家机关直接管理的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出版、文艺、卫生、体育单位等。 ❹社会团体法人,即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社会团体。 法人见“法学”中的“法人”。
法人“自然人”的对称。依法能够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通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法定程序设立;2.有独立的或可供支配的财产或经费;3.有一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法上的后果。财产与其成员或创设者的财产分别独立,对债务通常仅以实际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等多种类型。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商品经济相伴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法人制度最早确立于1807年法国的《法国商法典》。法人按照其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按照其是否以社员的存在为基础又可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立后,要依照主管部门规定的宗旨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行为范围的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人员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消亡时消灭。法人由于完成其设立目的,或根据社员、会员大会决议,或由于破产及其他法定原因可自行或被责令解散。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包括其业务的了结、法人资产的清理、注销登记和公告。 法人“自然人”的对称。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劝,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征有: (1) 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可的组织; (2) 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或管理权;(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以及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其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其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大陆法系国家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苏联、匈牙利等国法律则依独立实行核算或预算的单位划分为国营企业、国家机关、集体农庄或合作社、社会团体。在我国法人可分为国家法人和集体法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的成立一般均须依法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其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 依有关法规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 (2) 依国家规定的标准章程、条例; (3) 依国家许可。法人可因法律、法令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社员大会决议许可撤销和宣告破产等而解散。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章程、条例或者国家规范性规程所确定的方式,为一定的目的进行活动。它必须有稳定的组织机构,不因其个别部门和人员的变化而影响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机关是其组织机构的中枢部门,它独立地形成法人的意志,对内执行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所谓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包括国家) 的其他财产。拥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是法人组织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和独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根据。 (3)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的财产责任。由于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以及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是分开的,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法人、成员个人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成立。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故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成立。这还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❶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法人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注册的,必须履行其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❷法人必须是合法的组织。法人组织的合法性,是指其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合法,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合法。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在法律上,任何法人都要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使其自由支配,只不过由于法人种类繁多,不同的法人因其承担的社会经济职能不同,经营范围不同,所以法律对各种法人的财产要求有所不同。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法人的创立人和内部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❶法人的名称。任何法人都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这是某一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对于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由于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因而才成为特定化的组织,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法人人格化的体现。 ❷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法人的团体意志总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产生出来,并且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具体实现。一般说来,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决策机构,即形成法人意志、决定法人的重大事务的机构,如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是负责贯彻执行决策机关的决议、指示,具体管理法人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如董事会、经理等。监督机构,是对法人执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如监事会等。 ❸法人的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的地方。法人的场所与法人的住所不同,《民法通则》 规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法人事务的法人的机构所在地。法人的场所比住所更广泛,它包括法人的住所和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或设施。 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首先是指法人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等责任,法人的创立人及其内部成员对法人债务不负责任,其次是指法人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成立而形成,因其终止而消灭。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显著区别在于其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法人的创立人及其内部成员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企业法人除具备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组织章程。法人的章程是指法人的成员就法人的整个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民法通则》 还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故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 在我国,法人分为以下几类: (1)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我国 《公司法》 所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企业法人。《民法通则》 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❶依法被撤销的; ❷解散; ❸依法宣告破产; ❹其他原因。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经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2)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❶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❷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它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❸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 (3) 联营。《民法通则》 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它是由法人出于共同经营的目的,依照协议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特殊的法人。还有一种法人之间的联营,它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质上就是法人合伙。《民法通则》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自然人的组合,但已经脱离了自然人的人格,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正式采用法人这一概念,作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法人是一种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及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标准,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国家法人与集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