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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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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法哲学原理

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的著作。全称为《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1821年出版。黑格尔的伦理思想,是被他当作“精神哲学”中的一个环节来论述的。“绝对精神”在扬弃了自己异化为自然以后,必须经过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进化过程,才能恢复到与自己相适应的精神形式,实现它自身。这个进化过程,包括“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在“客观精神”阶段,主观精神过渡到它的对立面,即外在的客观性。正如一般的绝对精神过渡到外在性,从而创造了一个外在的自然世界一样,主观精神创造了一个外在于它自身的客观世界。它与自然界不同,是精神制度的世界,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及法、道德和伦理等观念形态。《法哲学原理》一书对“客观精神”的这些具体内容,作了系统的论述。可以说,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基本上包含在他的这部著作中。该书包含三个部分,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这三个部分的每一部分,都是一种特定的法或权利,都是自由意志在不同形式和阶段上的体现。黑格尔以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论述的,就是自由意志在个人及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的过程。该书的中译本由范扬、张企泰翻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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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