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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国婚姻家庭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法国婚姻家庭法

中世纪法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受天主教教会法支配,结婚只要双方同意,到教堂举行婚礼,婚姻即告成立。但由于教会主张一夫一妻,永不离异,因而婚姻关系一经建立便不得解除,不过允许分床分食,实行别居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后,婚姻家庭关系由民法调整,并成为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法编中规定了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监护等内容,共7章317条,占该编条文总数的近2/3。在财产取得法编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共195条。法典规定:男满18岁,女满15岁始得结婚;婚姻成立的条件为男女双方的同意;但“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男满25周岁,女满21周岁,成立婚姻虽事先不必经父母同意,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必须向父母作尊敬请求,如未取得父母同意,要按月连作3次尊敬请求后方可结婚。在夫妻关系方面,法典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未经夫的许可,妻不得赠与、转让、抵押或取得财产,也不得进行诉讼,从而确认了妻从属于夫的法律地位。法典允许离婚和别居,但明显地肯定了夫的特权地位,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人通奸且在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为由方可诉请离婚。离婚后不准重行结合。协议离婚在三年内不得再婚,其他原因的离婚,妻10个月后方可再婚。如因通奸而离婚,有罪的配偶不得与相奸者结婚。对通奸之妻要判处3月以上,2年以下的轻惩役。民法典实施一百多年来,历经多次修订,至今仍为法国现行民法,其体系依旧,但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简化了结婚手续,废除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支配权,提高了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限制了夫权,并提高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离婚制度在法国曾几经反复,1816年波旁王朝复辟后被废除,1884年又恢复离婚制至今,并逐渐使妻取得与丈夫同等的离婚条件。此外,还废除了离婚后不得复婚、相奸者不得结婚等带有封建色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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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