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官的回避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法官的回避有下述情况发生时,任何法官均不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职权: (1) 法官本人为嫌犯或辅助人或具有正当性成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 (2) 法官本人现为或曾为嫌犯或辅助人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或现为或曾为具有正当性成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之人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又或现与或曾与上述之人中任一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 (3) 法官本人、其配偶或与其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之人为嫌犯、辅助人、具有正当性成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之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卑亲属、三亲等内的血亲、监护人、保佐人、收养人、被收养人或三亲等内的姻亲; (4) 法官本人曾以检察院代表、刑事警察机关、辩护人、辅助人律师、民事当事人律师或监定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程序; (5) 法官本人在诉讼程序中曾以或应以证人身份作证言。此外,如法官之间互为配偶、三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或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同一诉讼中行使职权。同时,任何法官均不得介入针对其所宣示的裁判或曾参与作出的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或再审程序。如法官曾主持过某一诉讼的预审辩论,亦不得介入该诉讼的审判程序。依据上述规定须回避的法官,须在卷宗内作出批示,立即宣告回避。检察院或嫌犯及参与诉讼程序的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任何状态,均可提出法官回避的申请,但必须附有一切证明资料,而被申请回避的法官,最迟应在5天内作出批示。须回避的法官所作的行为均属无效,除非所作出的行为对该诉讼程序裁判的公正性无造成任何损害时,才能保持其效力。对法官自认为必须回避的批示,不得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法官批示不承认必须回避,对该批示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如高等法院的法官被要求回避,则由该院有管辖权的分庭,在无该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参与下,就上诉作出裁判。该项上诉具有中止诉讼程序的效力。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如有依据证明某法官的公正无私难以信任或备受怀疑时,得申请拒却该法官介入该诉讼程序。该法官认为有上述情况时,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准许其自行回避。经批准被拒却或自行回避的法官,其在被拒却或自行回避前所作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裁判的公正造成损害时,方能将该等行为撤销。申请拒却及请求自行回避须在听证开始前,在上诉的评议会开会前或在预审辩论开始前提出。如果作为申请依据的事实发生在听证或预审辩论开始之后,或此时才被申请人知悉时,得在听证或预审辩论后提出,但仍须在作出判决或作出起诉或不起诉批示之前提出此项要求,否则不予受理。上述申请拒却或自行回避均应向高等法院有管辖权的分庭提出,并附同证明资料。如被申请者为高等法院分庭的法官时,该分庭得在无该被申请法官参与下作出裁判。被申请的法官亦须在5日内以书面表明立场,并同时附上证明资料。如申请因无理由被拒绝时,法院得判处申请人 (即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 缴付2000~8000澳门元罚款。被批准回避、被拒却或自行回避的法官,须立即将卷宗移送至依法应替代其位置的法官审理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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