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庭活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法庭活动法庭从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直到闭庭所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的总称。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审判庭从宣布开庭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直到对该被告人作出判决所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的总称。为了查清案情,正确处理案件,法庭活动必须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分阶段依次进行。通常分为下列几个阶段: (1) 准备阶段; (2) 法庭调查阶段; (3) 法庭辩论阶段; (4)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阶段; (5) 评议、宣判阶段。法庭上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书记员必须依次如实记录,制成审判笔录,经审判长阅读后,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第一阶段的法庭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宣布案件;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二阶段的法庭活动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第三阶段是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相互辩论。第四阶段被告人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对案件作最后的陈述。在最后阶段,包括合议庭成员退庭在评议室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秘密评议。评议结束后,恢复庭审,公开宣布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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