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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形式。清代末制定的刑律,凡犯流罪免笞、杖,改为罚银。流罪7等,每等5两,7等35两银。《清史稿·刑法志二》: “其5刑之目,首罚刑10,以代旧律之笞、杖。……流刑每等加银5两,至3000里赎银35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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