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难救助契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海难救助契约当船舶及其载乘的货物与人员遭遇危险时,救助方与被救助方达成的,由救助方施行相应的救助行为,被救助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协议。可分为两种:一是雇佣救助契约,即实际费用救助契约,指不论救助效果如何,被救助方均应按救助人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及时间付给报酬,但被救助方拥有救助活动的指挥权; 二是“无效果——无报酬”契约,即救助人的报酬依救助效果来确定。在航运实践中一般采取“无效果——无报酬”契约的形式。1910年签订,1967年修改的《海上救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就是确定“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契约可在救助前或救助过程中签订,亦可事后商订。有关争议可提交法院审理或仲裁机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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