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即涉外经济合同。但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由于我国与外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主要是通过我国与外国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考虑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实际,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自1985年7月 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当然,从广义上讲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作为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不仅包括 《涉外经济合同法》,还应包括 《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专利法》 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内容。
《涉外经济合同法》 的主要内容有:涉外经济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即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涉外经济合同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方式有三种:
❶当事人协议后就成立。
❷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须经确认才成立。
❸当事人协议后须经国家批准才成立。须经批准成立的合同都是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主要经济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 凡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涉外经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 涉外经济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有: 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国际法效力优于国内法效力的原则; 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和调解、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