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淳熙客户逃移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淳熙客户逃移法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 (1184年)颁布的禁止夔州路豪户暴力劫持或私下诱使地客迁移的法令。规定:将“皇祐法”关于禁止旁下客户逃移的条文由施州 (今湖北恩施)、黔州 (今四川彭水)推至夔(今四川奉节)、忠(今四川忠县)、万(今四川万县市)、归 (今湖北秭归)、浃 (今湖北宜昌)、澧 (今湖南澧县)等州,并出榜宣布补充规定:以淳熙法下达之时为界,此前客户逃移三年以内者,连同家属一道追回,限两月内返原田主处;搬移客户之田主不得以客户欠租负债为由拘占不放; 迁移徙居已及三年以上之客户,听其自愿,不归亦可;此法下达后客户再行逃移,不论年限,一律由当地政府追回,送归原主;若有强搬佃客者,援引《略人法》论罪;若系诱使客户搬迁,并只归还佃客本人而拘其家属不放者,援引《私诱他人部曲法》 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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