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代教官考校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清代教官考校法清代制定的考核各府、州、县教职官员的办法。《清史稿·选举志一》:“教官考校之法: 有月课、季考,《四书》文外,兼试策论。翌日讲《大清律》刑名、钱谷要者若干条。月集诸生明伦堂,诵 《训饬士子文》 及卧碑诸条,诸生环听。除丁尤、患病、游学、有事故外,不应月课3次者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者黜革。试卷申送学政查复。……学政考核教官,按其文行及训士勤惰,随时荐黜。康熙中,令抚臣考试。嗣教职部选后,赴抚院试。4等以上,给凭赴任; 5等学习3年再试,6等褫职。雍正初定4、5等俱解任学习。6年考成俸满,尽心训导,士无过犯者,督、抚、学政保题,擢用知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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