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两税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51 两税法唐后期的赋税制度。德宗建中元年(780)八月,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其内容:(1)取消租庸调和各项杂税,保留地税和户税,“此外敛者以枉法论”。(2)“量出以制入”。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确定全国总税额,摊派各地征收。(3)户税按户等征钱。不分主户、客户,一律纳税。划分户等的依据是资产之多寡。(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土地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6月、秋税限11月纳毕。(6)不定居的商贾按资产的三十分之一纳税,使之与定居之人负担均等。两税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唐后数代所沿用,至明中叶行一条鞭法时止。 两税法Liangshuifa唐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❶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 两税法Summer and Autumn two taxsystem将赋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开始实行于唐代建中年间,以后构成各代田赋制度的基础,直至明中叶才被一条鞭法所取代。唐中叶动乱之后,租庸调制已无法恢复实行。政府因财政困乏而加重税收,官吏乘机勒索,科敛无时,人民不堪其苦,大量逃亡,社会生产凋敝。大历五年(770)已有夏秋两季征税的做法。建中元年(780),杨炎奏请改革赋税制度,正式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唐代制定的民交夏粮、秋粮的制度。《新唐书·食货志》: “自岱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两税法唐杨炎于建中元年(780年) 向德宗提出并推行的一项重大赋役制度的改革。鉴于唐中叶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亦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故将租庸调和户税、地税及各项杂征合并,统一征收,以户税、地税为基础,课丁之名不存。户税以资产等第为依据,无课户与不课户之别。就户口制度而言,两税法的实施总的说来仍是按照在籍户口进行征收,然对户的主、客区划和丁、中界限有所简化,故隐瞒户口和登记不实仍是一大问题。 两税法Liangshuifa唐代后期施行的赋税制度,因分夏秋两次征收而得名。唐代中期由于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的赋税征收办法无法有效施行,玄宗时已不得不改变地税户税的征收办法来保障政府的赋税收入,代宗时政府赋税收入已主要依赖地税户税,官吏的非法摊派有增无减。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提出改革赋税制度,于建中元年(780)制定颁行两税法:国家按财政支出的需要规定总税额,再分配到地方;所有人户按现居地编入当地户籍,以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按户等交钱,按土地交粮,土地总数以大历十四年(779)的耕地亩数为准,平均征收,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底纳完,秋税限十一月底纳完;两税之外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两税法改变了以人身为本的办法,主要以财产的多少作为征税标准。这种征税办法成为直至明代中期历代封建政府赋税制度的基础,明万历九年(1581)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后废止。 两税法唐中叶制定实行的赋税制度。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作为主要税源的租庸调不足维持国用,政府另设其他名目增加税收。天宝十四年(755年)安史之乱起,赋税收入减少,官吏非法摊派更加苛刻。德宗即位,杨炎为相,提出改革赋税制度的建议。建中元年(780年)颁行两税令,决定废除“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改行以资产多寡为标准的两税法。主要内容为:1.各地州县官按旧征户税数、照丁、产定户等,分夏秋两次征税,产税征钱,地税征粮(一说地税亦征钱)。2.租、庸、调折合钱价,并入以上两种税征收。3.地税和青苗钱等仍照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重新摊征,夏税在6月,秋税在11月完纳。这种税制直至明行一条鞭法后始改变。 两税法twotax system唐代建中年间(8世纪70年代前期)施行的户税、地税,分为夏秋两季征收的赋税制度。户税地税的征收始于唐前期,建中元年(780)德宗正式颁布了两税令,主要内容为: 两税法唐中期后,经过安史之乱,人口大减,耕地荒废,生产力受到很大破坏。土地买卖的限制放松和土地私有制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官僚豪强大土地私人占有制发展,日益否定着均田制的实施。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均田制瓦解,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无法维持,赋役苛重迫使农民大量逃亡,封建国家掌握的户口越来越少,财政亏空严重,难以维持,唐代赋役制度不得不进行改革。因此,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唐政府在赋役制度改革前,为了增加收入,已先后添置了许多新的税目,原有的户税、地税、青苗钱等也不断增加。户税和地税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税目,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年间颁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唐安史之乱后,民户流亡,田地荒废,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制已无法推行,于是按户征收的户税钱和按田征收的地税、青苗钱等日益加重,官吏又乘机勒索,非法摊派,人民困苦不堪。德宗即位后,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旧唐书·杨炎传》)。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 (1) 以大历年间 (766—779) 各州县最高“租庸调”额为两税基数; (2) 不分主户客户,都在现居地立籍,不分丁男中男,以贫,富分等级摊派; (3)商贾在现住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与定居人户均负担,(4)分夏秋两次纳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5)“唯以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按顷亩征收谷物,按户等征收铜钱。(6)保留大历十四年(779) 垦田数和丁额; (7) 租庸调及其他杂额调徭全部废除,在两税外不得加征,违则“以枉法论”。两税法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以前“以人丁为本” 的征税办法而代之以 “资产为宗”、“以见居为簿”的征税原则,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大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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