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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两税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51 两税法

唐后期的赋税制度。德宗建中元年(780)八月,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其内容:(1)取消租庸调和各项杂税,保留地税和户税,“此外敛者以枉法论”。(2)“量出以制入”。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确定全国总税额,摊派各地征收。(3)户税按户等征钱。不分主户、客户,一律纳税。划分户等的依据是资产之多寡。(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土地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6月、秋税限11月纳毕。(6)不定居的商贾按资产的三十分之一纳税,使之与定居之人负担均等。两税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唐后数代所沿用,至明中叶行一条鞭法时止。

两税法Liangshuifa

唐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❶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
❷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
❸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亦有一说因其分为户税、地税两项)。
❹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
❺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
❻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税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两税法Summer and Autumn two taxsystem

将赋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开始实行于唐代建中年间,以后构成各代田赋制度的基础,直至明中叶才被一条鞭法所取代。唐中叶动乱之后,租庸调制已无法恢复实行。政府因财政困乏而加重税收,官吏乘机勒索,科敛无时,人民不堪其苦,大量逃亡,社会生产凋敝。大历五年(770)已有夏秋两季征税的做法。建中元年(780),杨炎奏请改革赋税制度,正式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中的税项包括户税与地税(又有人说两税即指户税与地税)。户税地税的征收始于唐前期。永徽元年(650)已有向主户征税的记载,税钱作为官俸。开元时征及客户,税额渐增,其地位日益重要。地税又称义仓税,贞观年间起征,用以防备水旱灾荒。初为按亩征收,后改为按户出粟,多挪作他用。唐代中期,租庸调法难以顺利施行,户税地税逐渐构成政府税收的重要部分。至大历年间,户、地税更是取代租庸调而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两税法中的户税与地税即由原户税、地税演变而来,并加入新的内容,将原有的租庸杂徭、地亩附加税等全部并入户、地税统一征收。
两税法的具体征收办法为: 户、地税没有固定税率,而是按照“量出制入”的原则,各州县每年计算所需的钱谷总数,然后根据户赀等第、地亩高下分派赋税额。定税时以缗钱计算,征收时以应缴钱数折纳绫绢等实物。从总量上说,户、地税现额并不少于租庸征收额。征收对象不分主户客户或民户官户,均在现居住地登入户籍。各户不以丁口,而以赀产(包括土地)多少分别户等纳税。户分九等,每三年考定。没有定居的行商,于所在州县按赀产的1/30征税。鳏寡孤独无纳税能力之家可免税。征税田亩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征收时间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每年税收的增减调整由度支统管。
两税法是赋役制度史上一次重要改革。它针对以往赋役征发无时,人民不胜烦扰的弊端,将赋税改为夏秋两次征收,便于人民安排生产。它规定以钱为计算单位,改变了以往以实物征收的项目繁多,计算单位复杂的状况。其中一部分直接输钱,简化了征收管理办法,也反映了货币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强。它废止了以往按户或按丁征课的办法,规定户税按赀产、地税按田亩征收,赋税负担趋向合理,也使土地买卖进一步合法化;促进了小农的分化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并促进封建契约租佃制度的发展。两税法实施后,尽管税收总量未减,但由于承租面扩大,人民负担有所减轻,政府财政收入有了保证,有利于稳定安史乱后动荡不安的社会局面及唐后期的统治,有利于生产发展。但两税法并不完善。无固定税率为统治者随意增税提供了机会,每年以钱数折纳实物,物价下降则折纳实物量增加。至唐末,两税征收额提高,各种附加税又复增多,日益沉重的赋税负担加剧了当时的社会矛盾。

两税法

唐代制定的民交夏粮、秋粮的制度。《新唐书·食货志》: “自岱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两税法

唐杨炎于建中元年(780年) 向德宗提出并推行的一项重大赋役制度的改革。鉴于唐中叶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亦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故将租庸调和户税、地税及各项杂征合并,统一征收,以户税、地税为基础,课丁之名不存。户税以资产等第为依据,无课户与不课户之别。就户口制度而言,两税法的实施总的说来仍是按照在籍户口进行征收,然对户的主、客区划和丁、中界限有所简化,故隐瞒户口和登记不实仍是一大问题。

两税法Liangshuifa

唐代后期施行的赋税制度,因分夏秋两次征收而得名。唐代中期由于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的赋税征收办法无法有效施行,玄宗时已不得不改变地税户税的征收办法来保障政府的赋税收入,代宗时政府赋税收入已主要依赖地税户税,官吏的非法摊派有增无减。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提出改革赋税制度,于建中元年(780)制定颁行两税法:国家按财政支出的需要规定总税额,再分配到地方;所有人户按现居地编入当地户籍,以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按户等交钱,按土地交粮,土地总数以大历十四年(779)的耕地亩数为准,平均征收,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底纳完,秋税限十一月底纳完;两税之外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两税法改变了以人身为本的办法,主要以财产的多少作为征税标准。这种征税办法成为直至明代中期历代封建政府赋税制度的基础,明万历九年(1581)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后废止。

两税法

唐中叶制定实行的赋税制度。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作为主要税源的租庸调不足维持国用,政府另设其他名目增加税收。天宝十四年(755年)安史之乱起,赋税收入减少,官吏非法摊派更加苛刻。德宗即位,杨炎为相,提出改革赋税制度的建议。建中元年(780年)颁行两税令,决定废除“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改行以资产多寡为标准的两税法。主要内容为:1.各地州县官按旧征户税数、照丁、产定户等,分夏秋两次征税,产税征钱,地税征粮(一说地税亦征钱)。2.租、庸、调折合钱价,并入以上两种税征收。3.地税和青苗钱等仍照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重新摊征,夏税在6月,秋税在11月完纳。这种税制直至明行一条鞭法后始改变。

两税法twotax system

唐代建中年间(8世纪70年代前期)施行的户税、地税,分为夏秋两季征收的赋税制度。户税地税的征收始于唐前期,建中元年(780)德宗正式颁布了两税令,主要内容为:
❶量出制入,即先计算好支出总数,作为征课总额来分配于各等田亩和各等人户;
❷租庸调及其他杂税全部取消,依据土地、财产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
❸户税征钱,不分主客户、官民户,也不分丁男、中男,都按现居地点定籍,地税征米,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依据;
❹户税地税均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间纳毕,秋税限十一月间纳毕;
❺对不定居的商贾征1/30税,使相应于定居人员的负担。两税法是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往赋役中的某些弊端,它以钱为计算单位,简化了核算、征收、管理等手续。户税按资产、地税按垦田面积收取,负担趋于合理。总管税收总量未减,但因承税面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赋税负担严重不均的现象,减轻了人民负担,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

两税法

唐中期后,经过安史之乱,人口大减,耕地荒废,生产力受到很大破坏。土地买卖的限制放松和土地私有制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官僚豪强大土地私人占有制发展,日益否定着均田制的实施。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均田制瓦解,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无法维持,赋役苛重迫使农民大量逃亡,封建国家掌握的户口越来越少,财政亏空严重,难以维持,唐代赋役制度不得不进行改革。因此,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唐政府在赋役制度改革前,为了增加收入,已先后添置了许多新的税目,原有的户税、地税、青苗钱等也不断增加。户税和地税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税目,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❶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❷ “量出以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朝廷的财政危机,而且开创了近代财政预算制度的先声。
❸户税按户等高低 (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征钱,户等高则出钱多,户等低则出钱少。以钱财多少为标准,划分户等。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折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❹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公元779年 (大历十四年) 的垦田数为准。
❺户税、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6月纳毕,秋税限11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❻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1/30(后改为1/10),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它依据人民财产的多少征税,为以后舍人税地打下了基础。以 “资产为宗” 征税,对于没有土地而租种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为多少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多少改变了负担贫富不均的现象。两税法征收的对象包括土著和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得交税,不定居的商人也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税收,也使赋税负担稍为合理,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两税法仍然有许多问题:
❶两税之外又生出种种加征。两税本已将各种苛捐杂税全部并入,政府也明令规定不准额外加征,但两税法颁布没几年,唐德宗下诏天下两税钱每贯增二百文,一下子提高了1/5。地方官吏也量事取资,非法苛敛有时甚至超过正税。因此在两税法下人民的负担依然沉重。
❷货币计税,折纳实物,利官而损民。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他征钱。因货币需要量过大,而国家支用布帛处甚多,于是又将征钱部分折成绫绢等实物。在一买一卖中,由于钱的贱贵不同,农民损失很大。但在当时的社会,又不可能产生更理想的赋役制度,至唐以后直到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两税法才结束。

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年间颁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唐安史之乱后,民户流亡,田地荒废,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制已无法推行,于是按户征收的户税钱和按田征收的地税、青苗钱等日益加重,官吏又乘机勒索,非法摊派,人民困苦不堪。德宗即位后,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旧唐书·杨炎传》)。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 (1) 以大历年间 (766—779) 各州县最高“租庸调”额为两税基数; (2) 不分主户客户,都在现居地立籍,不分丁男中男,以贫,富分等级摊派; (3)商贾在现住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与定居人户均负担,(4)分夏秋两次纳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5)“唯以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按顷亩征收谷物,按户等征收铜钱。(6)保留大历十四年(779) 垦田数和丁额; (7) 租庸调及其他杂额调徭全部废除,在两税外不得加征,违则“以枉法论”。两税法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以前“以人丁为本” 的征税办法而代之以 “资产为宗”、“以见居为簿”的征税原则,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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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