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各县区 (或直属乡镇)公所教育委员会暂行规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各县区 (或直属乡镇)公所教育委员会暂行规则1933年4月省政府颁布。因湖南区乡教育行政机构历经数次变化,从1916年至1929年间实行“学务委员会制”后对区乡教育事业无实际推进,故1930年省政府颁布了各县教育委员规则,令各县改行区教育委员制。后修改该规则,于1933年颁布此《规则》。规定县属各区 (或直属乡镇)设教育委员1人,受教育局长及区长(或直属乡镇长)之监督指挥,办理区域内之教育事宜,在区(或直属乡镇)公所内办公;教育委员不单独对外行文,但区公所有关教育方面文件,应由其认可方为有效。此制沿行至194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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