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中医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省中医条例地方性卫生法规。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28日第四次会议通过。《条例》共27条,其中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把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中医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按照不低于卫生事业经费增长的幅度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并继续设立中医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培养和专科建设; 县市级以上中医机构的建设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对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要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完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条例》还对中医特色的继承与发扬、中西医结合、中医机构的设置与审批、禁止无证行医、禁止使用假劣药、中医教育、中医科研、医疗保险及中医药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中医机构评审、中医科研课题立项与鉴定、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都作了规定。该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医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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