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宪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省宪法》1922年1月1日公布。1921年3月20日,由湖南自治法筹备处聘王正廷、蒋百里、李剑农等13人组成的省宪起草员开始起草,4月4日起草完毕,9月初通过审查修改,12月以1800多万票通过,次年元旦正式公布。该宪法共13章141条,规定“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 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信仰、迁居及营业自由;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省、县议员采取直接民选制; 省长采取复选制,先由省议会选举7人,再交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省长下设7司,由各司长组成省务院,司长对省议会负责,议会投不信任票时必须辞职。该宪法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主张。1922年10月赵恒惕当选为省长,称榜“自治”以自保,省宪其他条文大多没有实现。 |
随便看 |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