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湖南的实际,省财政厅1995年5月制定发出该实施办法。规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依据。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的内容、规格、式样由省收费资金管理局统一规定,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收费票据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混用。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均由省收费局或地、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收费票据实行定点印制,严禁在境外印制收费票据,领购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❶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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