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民间团体的政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民间团体的政策澳门的民间团体甚多,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多个方面,成员遍及各行各业和各个阶层,对澳门社会发展以至居民的日常生活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为了处理好这一问题,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民间团体的基本政策: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民间团体实行资助。澳门的民间团体多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依靠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身的财产开展活动,有时为了组织大型公众活动或者公益、慈善事业,也会向社会募集资金。政府许多部门亦设有专门预算资助相关的民间社团及其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实行这样的制度,政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2)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独立于我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我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有权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以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冠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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