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别行政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特别行政区将在我国实行与我国主体部分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几个地区。这几个地区就是未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它们所实行的制度由我国全国人大按实际情况以法律规定。参见“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我国在必要时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域单位。我国行政区划的一种特殊形式。统一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我国采取“一国两制”构想的典范,是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所作的法律准备。它既体现了我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又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全体人民的意愿。它是适应我国有关地区的特殊情况和稳定繁荣的一项重要国策。 特别行政区依据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战略设想,根据宪法规定而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特殊政策的国家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在中国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下,对某些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灵活的政策。特别行政区的政府仍是地方政府。行政区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其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同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不一致的法律; 司法权的行使也不同于其他地区,司法独立,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行政管理可比一般地区有更大权力。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将成为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可自行发行货币。澳门1999年回归祖国后,台湾与大陆统一后也可成为特别行政区。在不构成对大陆威胁的前提下,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 对外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也将赋予其很大的外事权,授权处理某些涉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地方行政区域。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 收回香港、澳门和台湾,实现祖国统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1982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发表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开始运转。1997年,中葡两国政府发表了关于澳门问题的 《联合声明》,决定从1999年12月20日起,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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