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犯庙社禁苑罪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犯庙社禁苑罪名罪名。擅自进入宗庙,社稷、禁苑的,均各有罪名。擅入宗庙的按擅入宫殿减一等处理; 擅入社稷则较擅入宗庙还减一等,擅入禁苑和擅入社稷的罪名相同。向太庙、太社、禁苑射箭、放弹、投瓦石杀伤人的,“各以斗杀伤论”( 《唐律疏议·禁卫》卷八)。箭伤人,徒二年; 瞎一只眼睛,徒三年; 致人死者,还要加处苦役、流放。宋代此罪在 “行宫诸犯同宫殿法” 中,处理同唐律。到明代,此罪列在 “向宫殿射箭” 条中,处理规定上较唐律更为严厉,凡向太庙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 向太社射箭、放弹、投砖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伤人者,斩 ( 《明律集解附例·兵律·宫卫》 卷一三)。清律与明律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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