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犯法者能相捕斩除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犯法者能相捕斩除罪汉代时附汉羌人反复无常,为争取多数羌人,免动兵戈令其犯法者互相捕杀故定制,事后则废。《资治通鉴·汉纪·宣帝神爵元年 (公元前61年)》: “乃归告种豪: ‘大兵诛有罪者,明白自别,毋取并灭。’ 天子告诸羌人: 犯法者能相捕斩,除罪,仍以功大小赐钱有差; 又以其所捕妻子、财物尽与之。”胡三省注: “时募能斩大豪有罪1人,赐钱40万; 中豪15万; 下豪2万; 女子及老弱千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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