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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犯界酒,元代时各府州均生产经营酒,以供本区域使用,不得外流,凡带出或带人者称犯界酒。《元史·刑法志》: “诸犯界酒,10瓶以下,罚中统钞10两,笞20,70瓶以上,罚钞40两,笞47,酒给原主。酒虽多,罚止50两,罪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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