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犯罪得累减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犯罪得累减犯罪之人的犯罪及犯后的行为具备二项以上从减条件的称累减。明律准犯罪得累减。《唐明律合编》: “凡1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 (谓: 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1等); 自首减 (谓: 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2等); 故失减 (谓: 吏典故出人罪,放还或止减1等; 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5等,比吏典又减1等,通减7等); 公罪递减之类 (谓: 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吏典减3等,若未减放,又减1等,通减4等,首领官减5等,佐贰官减6等,长官减7等之类); 并得累减 (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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