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生效。共15条。主要对应纳、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税率、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务机关的权限和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有: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依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应征税的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5%至45%,其它各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除上述内容外,该法还就免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纳税办法、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及有关争议的解决等均作了规定。本法的施行细则于1980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第1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2次修正,同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15个条文,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税率、计算办法,免纳、减征的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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