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zhonghuarenmin gongheguo zhongwai hezi jingying qiyefa中国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建立、终止及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8日公布生效。共15条。该法的制定,是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与外资合营某些双方认为有利的企业,以扩大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该法的基本精神是:❶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❷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所提供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❸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❶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❷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❸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❹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❺合营企业设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规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❻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扣除章程规定的各种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4、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❼外资合营者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汇往国外。 ❽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 ❾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经合营各方协议由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同月8日公布施行。共15条,基本内容是: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须是确实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此外,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组织机构、利润分配、税收、产品销售、纠纷的解决等也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修正。共15条。主要内容是:❶我国允许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 并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❷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❸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❹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再次修正,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48号公布施行。共16个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