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5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是对我国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规定了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代表资格的审查,代表名单的公布,会议主席团的组成,会议程序的确定,议案的提出,选举和通过议案的方式等方面的原则、程序与方法。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罢免和补选等原则、程序和方法。比1954年的组织法更完善,特别是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扩大了它的职权,从而强化了全国人民代表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节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七条 …… ……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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