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第222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共9章77条。包括总则、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产、管理犯人制度、监督管理委员会、奖惩、经费、附则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8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通过,同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施行。共9章77条。该条例规定,中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劳动改造机关的种类包括: (一) 看守所,主要羁押末判决犯。(二) 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三) 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四) 少年管教所,管教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劳动改造机关在改造过程中,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以便使罪犯在劳动中成为新人。条例规定,在监管期间,要对罪犯施行严格管制,不许麻痹松懈; 严禁虐待、肉刑。此外条例还对犯人的收押、警戒、生活、接见、通讯、取保、释放等管理犯人的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都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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