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施行。旨在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共6章23条。它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国库的基本职责是: 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由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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