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之一。于1991年3月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该法共15条,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式样,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何种机关可以悬挂国徽;何种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何类文书、出版物应当印有国徽图案;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和私人庆吊活动等场合;国徽的制作及对侮辱国徽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该法于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该法共15条,对我国国徽的制作、悬挂国徽图案的使用及国徽使用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同时,还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侮辱国徽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5个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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