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务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主要有: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教、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是: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从广义说,也是地方人民政府。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府演变发展而来。他们是在人民革命战争中,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人民政府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分别为: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