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生效。共29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及其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执行职务而制定。主要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及其人员,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有关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专门性规定。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施行。共29条。主要内容是:❶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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