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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9条。它规定:❶在我国境内,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❷外国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❸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超额累进计算,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全年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全年所得额超过50万元至7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所得额超过75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❹外国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❺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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