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遗嘱继承的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遗嘱继承的规定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作立遗嘱人,依照遗嘱而取得继承权的人叫遗嘱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此即说明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如果遗嘱人在其遗嘱中将全部遗产指定一人或几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即被取消。如果只将部分遗产以遗嘱形式指定某一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其余遗产则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前者是指6周岁以下的儿童和因患精神病或其他精神异常的疾病而依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6周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们难以立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所以认定其遗嘱为无效。此外,继承法还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依照《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合法形式有以下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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