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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包括律师的任务和权利、律师资格、律师的工作机构、附则4章2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律。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利益。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对于在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律师的资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其他具有上述第一或第二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司法部备案。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联系,建立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共4章21条。主要对律师的任务、权利、资格和律师工作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权利和责任、资格、工作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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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