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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简称《执业医师法》、《医师法》。为规范医师执业的重要法律,填补了我国医师立法的空白。从1985年起,卫生部开始制定《医师法》,草案于1995年6月21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后,又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于1998年6月26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我国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基本内容包括: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注册制度、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制度以及考核培训制度等。其中,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规定了执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还规定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对象为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者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者,具有专科或中专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或满五年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对象为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者。同时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共48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考试和注册;三、执业规则;四、考核和培训;五、法律责任;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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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2: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