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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中国的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防止单位及职工之间互相侵犯合法权益,本法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即为合同成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要承担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一般不适用于惩罚的原则,而是赔偿损失。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调解、协商,或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颁行。分6章,共55条。包括技术合同的性质、主体、管理、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等具体内容,以及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法规。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总则,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附则等7章,共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89年2月15日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9年3月15日第4号令发布。本条例自1989年3月15日起实施。条例分总则,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技术合同的管理,附则等9章,共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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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2: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