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senlinfa我国管理和保护森林的基本法律。1950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试行。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分7章,共42条。包括森林所有权、国家基本林业政策、林业主管机关、森林的经营管理和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和违法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Fore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为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放利用森林资源而制定的法律。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共7章4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森林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规定;第三章规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第四章是关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规定;第五章是关于森林采伐的规定;第六章为关于奖励与惩罚的规定;第七章为附则,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有关保护森林、植树造林的条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2条。目的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其基本内容为: (1)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为集体所有,依法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为个人所有。森林、林木、森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 森林经营管理。(3) 加强护林防火,防止森林病虫害,禁止毁林开荒,保护幼林,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4) 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5) 对森林采伐和运输实施统一管理。(6) 奖励与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修正,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3号重新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共49条,分为7章:一、总则;二、森林经营管理;三、森林保护;四、植树造林;五、森林采伐;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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