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颁行。分6章,共35条。包括国家渔业方针、渔政管理、养殖、捕捞、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以及违法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The Fisher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以第3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986年7月1日付诸实施。共6章35条。目的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以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法对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34条的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10月4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于1987年10月20日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38号重新公布施行。共50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养殖业;三、捕捞业;四、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五、法律责任;六、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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