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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颁行。分7章,共50条。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采矿权、国家基本矿业政策、矿产资源主管机关、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以及违法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议》修正,同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重新公布。共53条,分为7章:一、总则;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三、矿产资源的勘查;四、矿产资源的开采;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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